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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虚假恶意投诉 营造良好社会秩序

作者:叶文倩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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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虚假恶意投诉 营造良好社会秩序

 

2022年9月1日星期四,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曙光乡派出所针对恶意非法投诉者闫某进行了公开训诫。

据悉,闫某于2022年1月13日在临河区朗润园诚泰二手车交易市场通过信用卡贷款购买了一辆白色现代领动轿车,贷款金额为59000元,期限为36个月。后在2022年8月份左右,闫某写信投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恶意伙同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合伙骗取其车辆抵押货款服务费7500元

事出后,中国工商银行长春迎春路支行行长朱晓东、副行长赵鸣君等一行人员第一时间出面维权,并联系了我司巴彦淖尔分公司负责人许杰及市公安机关前往实地调查。

经过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曙光乡派出所核查,未发现上述存在的问题,与事实不符,因此依法对闫某恶意非法投诉问题提出警示和训诚。对于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训诫闫某本人已深刻自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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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的此种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状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

恶意投诉,是指投诉人为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不惜颠倒是非,捏造事实,向有关部门反映不实的内容和不存在的问题。基于自身好恶,为了满足一己私欲在不合法的前提下的投诉也可称为恶意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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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投诉的情节严重会构成诬告陷害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在我国的刑事法律的规定中,如果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的,需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恶意投诉属于滥用权利的情形之一受到恶意投诉的经营者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应对恶意投诉,通过利用平台内的机制或司法救济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随着更多的司法裁定和判决,恶意投诉行为将被进一步抑制,从而更好地维护各个平台的正常经营秩序,促进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